校教务〔2022〕35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经2022年9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2年10月15日
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校期间五年制专业的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7门,四年制专业的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6门;或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68分(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2018级至2021级采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主要课程加权平均成绩≥68分,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
第三条 全日制专升本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校期间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4门,或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68分(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一次,或者被认定为考试违规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次数达二次及以上的;
(二)在读期间,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或者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买卖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的;
有上述情形,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发生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团支部书记荣誉称号者,或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或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奖项者;
(二)毕业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者(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全日制本科(含全日制专升本)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各专业毕业年级学生的政治思想、课程修读情况、学业成绩及奖惩情况,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毕业年级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经向学生反馈核实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拟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经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五) 教务处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学位证书信息注册,并将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读期间受学校处分未解除,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暂不授予学士学位。在处分解除后,可由本人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经审核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因课程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课程,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经审核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八条 学位证书生效期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本细则第六、七规定的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审核办理,其生效期以教务处办理学位授予手续之日开始。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和印制,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授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颁发。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依法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三)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四)在读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平台注销已注册的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按照《广东医科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院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务〔2018〕23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