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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讲制度
2020-11-11 00:25  

为使教学工作规范化,保证课程教学质量,使教师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开课,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1.首次任课(含理论、实验、见习课)的教师(含外聘教师)。

2.新开课(新课程、新内容)的教师(含外聘教师)。

3.学校、学院督导组和学生评教差的教师。

4.授课内容、教学手段有重大调整。

5.长期脱离教学岗位后又重新任课的教师。

二、试讲组织

1.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和主持。教研室主任指定3名以上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评议小组。因故不能指定3名以上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参加评议的,向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学科协助安排。

2.教研室分配青年教师讲课任务,要给予充分的备课时间。青年教师在备好课后,向教研室主任提出试讲申请,并提交教案、讲稿。

3.教研室主任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教案,并听取试讲教师备课情况的汇报,视其准备情况,考查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理解的准确性、深度、广度等,确定可以试讲后安排试讲。

4.试讲时间、地点确定后由教研室通知相关人员。原则上本教研室全体教师都要参加。

三、具体要求

1.准备要试讲课程的内容,按规定携带教材、教案、讲稿。教案需交评议小组审阅。

2.应按既定的教案进行,各章、节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明确。

3.讲授要保证科学性,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防止“照本宣科”。

4.讲授要有系统性,做到重点突出,循序渐进。

5.讲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用理论去解决实际问题。

6.讲授要有艺术性。教师授课必须语言清晰;课件制作简明清晰;能适当的利用各种教具。

7.教师应穿着正式,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行为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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